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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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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人类的朋友,是忠诚的象征。它们的寿命并不算太长,十五六岁就算长寿了,但它们会用一生来回馈主人的爱,《忠犬八公》中那条秋田犬,主人死后,它在他们初识的车站,主人每天都会出现的车站,等待了一个个黄昏日落,等待了一个个春秋冬夏,弥留之际余光中仍是主人向它走来的身影,这一幕让多少几人泪目不止。
现在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很多人家中都有饲养宠物,其中养狗的尤为多。狗子不像猫,能文静地安于室内,它们需要去天地间徜徉,去自由奔跑,以发泄自己无穷的精力,因此狗狗的主人们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遛狗。
2019年11月27日20点左右,9岁的林某荣牵着自己家的狗狗到广场上散步,在家里憋了一天的狗子,一出门就活力无限,在人群中穿梭前进,俨然一个探路的先锋。广场上的人不少,夜晚的凉意在奔跑过后,消失殆尽。
就在林某荣惬意放松之际,出事了!狗狗撞到了一个老人,在狗狗的眼里并没有什么老弱病残之分,它横冲直撞地走在大路上,浑不在意。但老人显然是收受到了惊吓,一屁股坐到了地上,就起不来了。
刘某荣毕竟是个孩子,他见拉不起来就去寻找父母的帮助,随后林某荣的父亲林某祥,母亲刘某香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联系了老人的家属。
此时他们才得知老人名叫甘某成,已经是90来岁的高龄了。经医生诊断,老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当时林某祥一家并未太在意,以为是小伤,也积极地赔偿了一部分医药费。
但甘某成年纪较大,身体机能退化,摔倒后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状,病情并没有好转,在半个月内被下了多次《病危通知书》,后来出现咯血、呼吸困难等症状,病情急剧恶化,后老人的家属征得医院同意后,为甘某成办理了出院手续,甘某成于出院当日死亡。
事后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甘某成的三个儿子将林某祥一家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万。
林某祥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承认狗狗撞到甘某成的事实,但狗狗只是轻微的碰撞,并不会直接导致死亡,而甘某成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她年老体弱,自身患有多种高危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等,是在术后病情恶化死亡,与狗狗的碰撞并没有关系。因此他们认为他们只要赔偿老人骨折所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等,不需要为甘某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祥的说法是否有理有据,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甘某成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林某荣的赔偿责任是不能减免的。
而林某荣当时才9岁,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林某荣并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因此需要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那么能否减免或免除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甘某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点过失。
甘某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清楚的认知,在广场上散步的行为不会对她的身体造成危险,如果她是明知自己身体不好的情况下狂奔或激烈运动,引发了疾病,然后再碰到狗狗,那么她就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她并没有作出不符合她身体状况的行为,在此她没有过错。
随后甘某成因被狗撞到,摔倒后骨折,去医院治疗,因有冠心病等病史导致病情恶化,也不是甘某成故意为之,在治疗过程中接受医生的建议进行手术,手术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并不是甘某成可以预见的,因此她也不存在过错。
在没有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甘某成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在法律上具有因果关系。虽然甘某成的个人身体状况将她的损害扩大了,但个人身体状况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一次林某祥主张的减免或免除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林某祥、刘某妹赔偿甘某成的三个儿子39万余元。林某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件事也给无数爱狗人士提了一个醒,在遛狗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安全措施就包括牵引绳等。
狗狗是无辜的,它不懂人类社会的规则,俗话说:“打狗还得看主人。”可见主人对其的重要性,而作为狗狗主人也要肩负起约束管理它的责任。